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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清明确的规定与不明确规定的重要Bsports必一体育性

类别: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:2024-08-11 10:26:33 浏览:

  在长期的律师执业活动中,笔者体会到:作为一名律师明确法律概念及规定的明确性和不明确性的重要性。如果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概念或者规定是具体明确的,尽管适用到该具体案件中并不合情合理,但在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,也没有什么道理好讲,只能是服从判决。反之,如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概念或者规定不是具体明确的,则就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的论证,以实现对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。下面就以侵权案件为例必一运动官网,做一说明。

  先说确定的概念或规定常见的公园健身器材。在《民法典》的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了“自甘风险”的制度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76条规定,所谓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“文体活动”,而不包括其他什么活动。“文体活动”这个概念就是比较确定的,即体育活动和文艺活动。体育活动包括纳入各种正式比赛的体育活动,或者虽然没有纳入到正式比赛,但民间也认可的体育活动;文艺活动包括曾经出现过的在各种公开的文艺演出,或者虽然不曾公开文艺演出过,但民间也予以承认的文艺活动。只要被告一方证明了受害人是在自愿参加的“文体活动”活动中受到的损害,而原告一方又不能证明致害人对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,在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,就没有什么理由要求法官判决赔偿受害人损失。尽管挖空心思费九牛二虎之力去论述被告赔偿的必要性,也是枉然,是无用功。

  还有,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,只要是提供劳务的一方造成第三人损害的,而又不能证明提供劳务一方对该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,接受劳务一方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尽管根据具体情况由接受劳务一方赔偿不合情理,其判决也必然是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再说不确定的概念或规定。在一般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中,“过错”是一个必须具备的要件。但是对“过错”概念或者要件的认定,尤其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具备注意义务的条件下,谁有过错谁没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的认定,则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的。即,相同的情况对不同的人,可以做出不同的认定;不同的情况下相同的人也可能做出一样的认定。例如,某甲家的自建房屋楼梯质量不合格(没有安装楼梯扶手),但某乙是某甲的好朋友,经常来某甲家串门走该楼梯。

  在一次晚上某乙自己有一紧急情况要告诉某甲又一次走该楼梯时,不小心摔伤。在这一案中,很难说某甲有什么过错,如果说某甲有过错的话,至少也是某甲的过错要小于某乙的过错。但是,同样的情况如果换成是某丙,某丙是第一次来某甲家,且某丙视力欠佳,某甲对此也是知情的,某丙走楼梯时某甲也没有提醒某丙,某丙因此摔伤引起赔偿纠纷的话,这就可以认为某甲的过错大于某丙。过错虽然都是根据所谓“一般理性人”以及当事人所应有的注意义务来决定的,但当事人不同,对发生情况的现场了解情况的不同,其注意义务是不同的,因而其过错的有无以及大小也就可以进行不同的认定。这个具体情况正是作为代理人的律师需要了解并发挥作用的领域。此种情况下,作为代理律师,则要努力挖掘对所代理人有利的一切情况,以提出对所代理的当事人最为有利的代理意见。

  总之,对一切民事纠纷的解决虽然都是要秉持“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的原则,但对于法律概念及规定明确的,作为律师不可强辩硬辩,并要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;而对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的法律概念及规定,则要想方设法找错一切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,使得委托人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以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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